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bj03 2025-09-16 法律知识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律法规,通过于2004年9月29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年2月1日起施行。

2、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根据原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合同有效但竣工验收不合格时,由承包人进行修复,根据修复情况,决定是否支付工程款。

5、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7、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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