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工伤认定 最高法对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

bj03 2025-09-16 法律知识

最高法对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本身没有被行政法规直接定义,其适用范围从立法目的来讲存比较宽泛的解释,对于个案的多样性应具体分析,结合工伤保险主旨予以综合考量认定。Ⅳ、“突发疾病”《工伤保险条例》未有明确的规范定义。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对于突发疾病的种类,并未有任何限制。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规则描述】法定退休年龄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护劳动者权益,故不可成为剥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借口,更不能成为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

4、最高法院认为,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最高法院(201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劳动关系为前提。

5、年最高法关于工伤认定司法解释是什么?工伤认定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劳动部门对其情况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行为,一共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和不视同工伤。做完工伤认定后还要做伤残鉴定确定级,每个级有对应的赔偿金额。

6、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要求认定工伤的,应当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该公司申请确已超过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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