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的内容主要是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发包人承担责任情况、纠纷管辖地作出规定。其司法解释明确,建筑合同纠纷管辖地应当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承包方没有资质、借用资质投标的,合同视为无效。
3、”20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4、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6、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删除了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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