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_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什么意思

bj03 2025-09-15 法律知识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什么意思

1、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二全文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3、法律主观: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5、如一个公司要破产,而之前银行抵押了一栋房屋,贷款500万,申请破产前6个月内用这栋房屋售卖之后进行了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此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房子还没有卖到500万,则要撤销,因为法院此时考虑房屋被恶意贬值了,以逃避债务。

6、导读:《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内容主要是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共同构成了指导破产清算方面的完整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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