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2、除个人同意外,法定许可也是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合法性基础。信息处理者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归责原则上,《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实现了与《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的有机衔接。
3、换言之,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因此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观点,一些司法案例中有所体现。
4、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人陈某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包括本案其他被告人内的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5、利用恶意程序批量非法获取网站用户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基本案情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登录浏览“魅力惠”购物网站时发现,通过修改该网站网购订单号可以查看到包含用户姓名、手机号、住址内容的订单信息。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6月1日起施行。
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合法经营”的理论误区与实践困境“为合法经营”的功能含混“为合法经营活动”是适用《解释》第6条的前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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