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年发布了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这对于统一司法标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3、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准确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年1月1日起实施,一共有44个条文。具体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开工、竣工日期的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承担。
5、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8、导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对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施工合同无效赔偿、建设工程施开工日期、建设工程竣工日期、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过错责任承担方面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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