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bj03 2025-09-15 法律知识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1、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2、当事人订立前款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已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3、《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主要适用于因典型担保发生的纠纷,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合同纠纷,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纠纷。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合同,并非一概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所有规定,只有因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纠纷时,才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有关规定。

4、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5、《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超出主债务范围(包括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的,担保人可以主张仅主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担保人实际承担的责任超出主债务范围,担保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6、关于担保的最新司法解释,主要涉及担保责任的规定、担保期间的界定以及担保方式的明确。对这些要点的详细阐述:担保责任规定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当事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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