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至第十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内。
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国务院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一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4、增值税法(草案)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5、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建工程。因现行实施细则最新修订于2011年,当时尚有营业税存,因此“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主要指需要缴纳营业税的行为。
6、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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