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同后,遇到出卖人拒不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时,买受人可以起诉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办理过户登记房产买卖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但这些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一旦成立即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即便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房产买卖合同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3、引入过错原则,实质上突破登记生效原则,对无过错第三人债权赋予物权性质予以优先保护,即只要满足《查封规定》第17条设置的条件,即使交易的不动产没有登记过户,也不得对登记被执行人名下的该不动产采取执行措施。
4、法院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以其财产为限。有证据证明拟执行标的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则应当停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民事主体以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5、法律解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林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他可以要求对方按合同要求,协助他办理过户登记。
6、本篇通过检索最高法院近三年来关于这一问题的裁判观点,梳理、分析最高法院处理这一问题的裁判思路,归纳实务经验并为买受人提供降低此类法律风险的建议。裁判要旨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积极通过诉讼维护权利或者发函方式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7、这时候,出卖方或者房产开发商因为其他债务被强制执行,那么尚未过户的房产是否能排除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十九条规定,符合该两种情形的,可以排除执行。
8、只能依法办,到法院起诉,需要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家是不告不理。要求交房子和要求协助过户,这两项请求是债权请求权,自然需要考虑诉讼时效期间。未交房,未过户;已交房,未过户。对于第一种,只签订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卖房人一直不履行,买房人也不要求其履行。这种情况,显然是需要考虑诉讼时效的。
9、审法院认为,上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是关于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适用于买受人对登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情形,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则是关于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适用于买受人对登记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的情形。
10、买房卖房,因涉及的财产价值大,故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尤其是房屋连环买卖中,即买受人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就又将房屋转卖给第三人,这就容易产生如过户问题的纠纷!最令人头大的就是,买房后原户主迟迟不配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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