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观察报记者胡艳明继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修改后,今年两会期间,金融行业的代表及委员再次聚焦了《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据经济观察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至少有五位央行系统的代表、委员提出了关于《商业银行法》修改的建议。
2、据了解,2015年修正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6、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是自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施行,2003年和2015年两次修订之后,时隔五年再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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