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2、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3、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4、《档案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5、《档案法》(年版)对原有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章,内容更加充实完善。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国家和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6、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7、《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年6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8、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9、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几条对归档制度进行了明确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纯祥伍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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