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提出建议。
2、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3、条【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4、法官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亮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6、近日,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将于7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针对当前网络交易中呈现出的重点、热点问题,比如直播带货、大数据杀熟、刷单炒信、强制搭售行为进行了针对性规范,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0受尊重权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0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8、《条例》中多次提到加强监管和自律,特别是第3条提到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对此,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介绍,《条例》明确要形成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共同治理体系,主要从三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要让市场运行更有序。
9、《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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