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连带债权指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全部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连带债务指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情况。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的成立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4、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系列交易安排的利益关联程度综合分析,认定本案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性质应为连带保证责任,并认为原告没有涉案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内要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没有2012年3月26日之后的二年内向被告主张过任何权利,被告的责任应免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5、小张和老刘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推定为六个月,从借款期满之日开始计算。老刘时隔三年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小张的保证责任免除。
6、值得强调的是,任何未经审判程序就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都是不被允许的。我们坚持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0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
7、甲到期无法还款,乙直至年8月才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甲偿还欠款,但A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原因于,乙未保证期间(2016年10月9日至年10月9日)内要求A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未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8、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由债权人于担保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六个月后失效。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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