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3、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4、《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强制手段。
5、(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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