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某早已债台高筑的情况下,仍编造虚假理由向他人借款并进行挥霍,这样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已超出民间借贷的范畴,构成了诈骗罪。案情回顾王某工程承包中欠下张某5万元劳务费,张某多次索要未果。
2、是根据网络借贷平台由于行为人的冒名顶替,造成了虚假的认知而放款,造成了借款人的资金受到了损害,以此资金作为犯罪标的,就构成了贷款诈骗罪或诈骗罪。
3、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郑某、郭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诈骗引流工作,造成他人被骗钱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后果,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2024年3月27日,庆元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近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4、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共同制作和签署虚假文件的方式,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损害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虽然当事人因其他原因中止贷款并未造成直接的损害结果,但是也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对该民事法律行为作出无效认定,以保护受到侵害的放贷银行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
5、罗某将资金的真实用途告知被害人,被害人显然不会将公款借给罗某用于还账和赌博。罗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意图时,不能仅凭借行为人的自我叙述或个别行为表现就做出结论。
6、年上半年开始,卢某便谎称自己有好的投资项目,凭借着平日里“不差钱”的人设,短短2年里,顺利从同事、同学、邻居17人处骗到962万元,用于网络赌博、个人消费。年年初,这些人找到了卢某的藏身处,才发现他借了很多人的钱,且金额巨大。而卢某表示无钱可还,还叫嚣让他们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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