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不平待遇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3、《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限定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行为。具有或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某科技行业涌现出一批新型的科技型企业。
4、是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的行为。违规将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商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与政府采购中标绑定的行为;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实施不合理限制和差别化待遇的行为。三是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的行为。
5、垄断行为指的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6、垄断行为的种类《反垄断法》修订前,垄断行为的种类共有4种,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由于原《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为以保护经济实体,或者创新为己任,本法没有与《刑法》衔接追究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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