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例》细化了监察工作程序。《实施条例》围绕监察权的运作,就证据的取得,谈话,讯问,询问,留置强制措施的使用,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权力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吸收刑事诉讼制度中许多做法,有力保护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监察权滥用。
2、具体内容不同:监察法实施条例主要对监察法的具体实施进行规范,包括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内容,而监察法则更加全面,包括了监察机关的组织结构、监察程序方面的内容。
3、法律主观:检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具体包括如下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务院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性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4、今天解读《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本章包括两节,第一节是监察对象,第二节是管辖,今天解读的是第一节监察对象的内容。
5、案件审理部门对于受理的案件,应当以监察法、政务处分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法规为准绳,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进行全面审理。
6、“两法一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两法一条例”既明确了监察监督的范围、权限、程序、标准,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明确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履行职责的底线要求,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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