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军人所部队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2、条军人所部队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3、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人员。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4、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人员。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5、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人员。
6、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人员。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7、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人员。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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