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民事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给从业人员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从业人员可以获得《安全生产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如下: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度组织抢救,并不得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经营活动不发生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4、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6、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二类是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7、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作者: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原理事长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宝明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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