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川华司鉴定【】X检字第170号)不具有证据能力,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尚某某醉酒驾驶时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的根据。
2、所谓“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辩护词的构建只需要把握一个原则,就是“突出问题”而非“面面俱到”,否则辩护一旦落入窠臼,辩护就会变得苍白且没有识别性,也就无法充分发挥辩护词其应有的说服作用。
3、阅读提示本篇是刑事辩护词第1篇罪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4、辩护人认为,指控32名被告人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当。辩护词正文本案属于涉嫌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多达34人(含交委2名执法人员,被拆分为2个案件起诉)且案情复杂。
5、邓某某,系反映自身案件人员,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经辩护人工作,历经四次审判,四上审委会,终判无罪。朱某某,系司机,因两性关系涉嫌强奸案,被羁押八个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
6、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题记:刑事辩护不是一场辩论,也不是说服别人,而是穷尽证据、事实、法律说服自己的过程。
7、审庭审中,辩护人将重点放吴谢宇的犯罪动机,以及吴谢宇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上,辩护人认为吴谢宇作案时受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法律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和后果。对此,出庭检察官表示,吴谢宇是经过预谋后作案,过程逻辑清楚,甚至有意识地去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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