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刑事拘留现羁押多少天

bj03 2025-07-01 法律知识

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刑事拘留现羁押多少天

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拘留的最大天数是37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可以采取羁押措施,但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需要继续羁押,必须经过审查批准,并且每次续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羁押期间,嫌疑人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但需要经过审查批准。

3、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情况下刑事拘留期限为14天。但是实践中公安机关会延长至30天。也会30天做出是否取保了决定。认为需要逮捕的,会向检察院机关提请批捕,检察院机关会一周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4、条刑事拘留不会超过三十七天。同时只有针对多次作案、结伴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才会批准拘留时间延长至三十日。同时嫌疑人被拘留的三日以内,公安机关认为该犯罪分子应该被逮铺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批准。

5、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是关于拘留的相关规定,拘留的期限为三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一至四日,最长也就是3+4=7日。

6、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十七天。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拘留后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提请逮捕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逮捕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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