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bj03 2025-07-01 法律知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证据为中心,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全面收集、审查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办理。

2、其他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认为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案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的,按程序报请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向司法部报送。

3、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认为有错误,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4、条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不服,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第八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期限内提出,因不抗力或者其她合法理由不能法定期限内提出,应当障碍消除后五个工作日以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5、条海关总署、直属海关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海关总署、直属海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是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依照本规定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本级海关的行政应诉事项。上级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6、程序规定明确海警机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事项、方式、期限,材料准备要求;明确海警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初步审查的内容、审查后处理,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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