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解释二

bj03 2025-06-11 法律知识

一、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四条 什么意思

类似于破产法上的优质债权不可撤销原则(《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因不影响清偿顺位排在担保债权人之后的债权人的权利,所以即便进入破产程序后,该等行为在可撤销期内,破产管理人也不得行使破产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

如一个公司要破产,而之前在银行抵押了一栋房屋,贷款500万,在申请破产前6个月内用这栋房屋售卖之后进行了清偿,如果管理人请求撤销此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产财产是破产法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界定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促进积极追收债务人财产,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

第十四条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导读:《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内容主要是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那么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是?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二、破产法解释二全文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浏览全文 > 破产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9月12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9月16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3年9月16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三、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法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系统标签: 破产债务人全文司法财产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月16日起施行。

正文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亍201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月16日起施行。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2014-08-1作者: 未知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核心内容: 现行的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于 201年 月 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8次会议通过, 自 201年 月 1日起施行。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第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实施。 实施前本院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法律主观: 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四、破产法解释(二)

1、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破产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4、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5、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解读(破产法的理解与适用) 上节对债务人财产追回中破产撤销权做了介绍,本节对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追回其他方法进行介绍,主要包括欠缴出资的缴纳、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和财产的追回、取回权等。

五、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2、我们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中通过几个条文分别对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几个关键概念作出了解释。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4、摘要破产财产的界定涉及到物的归属,因而与《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密切相关。在未发生物权变动但受让人已经取得物权期待,关于更多关于破产法解释(最高院破产法司法解释的法律相关知识,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5、关于公司是否已具备破产原因,《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6、的基本法律和确立优胜劣汰规则的法律机制,应当是一部统一的、普遍适用于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破产法。任何个人和企业只要进入市场,其权益应当受到平等保护,在其符合破产条件时,就应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平等对待。

六、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张勇健副庭长,第五合议庭刘敏审判长及全体同志,来自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高院、中院以及在京学者等10余位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小组成员参加了该次会议。

破产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核心内容:现行的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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