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那么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是?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第当债务人破产时。主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主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三十二条)。 第当保证人破产时。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核心内容:现行的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3年9月16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法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系统标签: 破产债务人全文司法财产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月16日起施行。
1、第十四条没有失效。第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2、且《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并未否定《审理破产案件规定》第七十一条第六项的适用,原审判决适用《审理破产案件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无不当。
3、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对此问题企业破产法(试行)没有做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02年司法解释)和企业破产法规定差别很大。
6、第二十三条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1、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破产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4、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5、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解读(破产法的理解与适用) 上节对债务人财产追回中破产撤销权做了介绍,本节对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追回其他方法进行介绍,主要包括欠缴出资的缴纳、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和财产的追回、取回权等。
1、破产法司法解释普法内容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3、《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一》的内容 根据审判实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法律问题的规定。
4、法律分析: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第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法律分析:分别从债务人财产的界定、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债务人财产的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以及有关债务人衍生诉讼的审理等多个角度,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导读:《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内容主要是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债权人起诉的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三十日内,态吵判起诉破产人,以便收回债权。如果碰竖债权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起诉,则视为放弃债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2号),自2013年9月16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司法解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3、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4、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1、类似于破产法上的优质债权不可撤销原则(《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因不影响清偿顺位排在担保债权人之后的债权人的权利,所以即便进入破产程序后,该等行为在可撤销期内,破产管理人也不得行使破产撤销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
3、如一个公司要破产,而之前在银行抵押了一栋房屋,贷款500万,在申请破产前6个月内用这栋房屋售卖之后进行了清偿,如果管理人请求撤销此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破产财产是破产法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界定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促进积极追收债务人财产,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
5、第十四条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6、导读:《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内容主要是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文章由网友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