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解释破产法的定义 破产法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旨在通过清算资产、分配给债权人、并 保护债务人的方式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并调整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以 便资产负债关系正常化。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普法内容 破产司法解释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第十条 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企业破产法 新破产法 1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核心内容:现行的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法释〔2019〕3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法律主观: 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法律分析:该法律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认定为具备破产条件。
2、第二十三条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 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3、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第二十三条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5、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破产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解读(破产法的理解与适用) 上节对债务人财产追回中破产撤销权做了介绍,本节对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追回其他方法进行介绍,主要包括欠缴出资的缴纳、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和财产的追回、取回权等。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法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系统标签: 破产债务人全文司法财产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月16日起施行。
正文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亍201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月16日起施行。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2014-08-1作者: 未知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核心内容: 现行的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于 201年 月 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8次会议通过, 自 201年 月 1日起施行。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第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实施。 实施前本院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法律主观: 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第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法律分析:分别从债务人财产的界定、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债务人财产的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以及有关债务人衍生诉讼的审理等多个角度,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导读:《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内容主要是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债权人起诉的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三十日内,态吵判起诉破产人,以便收回债权。如果碰竖债权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起诉,则视为放弃债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2、我们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中通过几个条文分别对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几个关键概念作出了解释。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4、摘要破产财产的界定涉及到物的归属,因而与《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密切相关。在未发生物权变动但受让人已经取得物权期待,关于更多关于破产法解释(最高院破产法司法解释的法律相关知识,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5、关于公司是否已具备破产原因,《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6、的基本法律和确立优胜劣汰规则的法律机制,应当是一部统一的、普遍适用于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破产法。任何个人和企业只要进入市场,其权益应当受到平等保护,在其符合破产条件时,就应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平等对待。
《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申请破产的法律规定及适用情形一般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关于更多破产法全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的法律相关知识,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系统标签: 破产司法债务人解释肉牛清偿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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