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

bj03 2026-06-15 社保知识

工伤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

1、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还是按照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进行计算,差额的部分,应当由单位进行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2、故用人单位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标准向工伤保险部门申报缴费基数,缴纳相应工伤保险费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3、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还是按照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进行计算,差额的部分,应当由单位进行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4、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2%、4%、7%、9%、1%、3%、6%、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5、条为规范本市工伤康复管理工作,促进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及《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6、本委认为,因双方对受伤前的工资标准存争议,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各自主张的工资标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甲公司所地即广州市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1262元/月高于广东省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计算相关工伤待遇时以11262月的60%即6752元作为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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