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

bj03 2025-06-11 经济纠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十一条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三个方面措施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基层社会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一修改在第十一条也有明显体现。根据未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一条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6条释义: 【条文】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由中央军委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体办法的规定。

二、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0)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四川省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规定的《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为保障省本级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报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建立省本级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从2020年7月1日起,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分总则、组织实施、生育调节、计划生育服务、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47条,现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12月1日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生条例》)增设了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4、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最新 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1月1日起实施。

六、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介绍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 制目标; 以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育龄 妇女人数为依据。 第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应当建立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责任制,严禁虚报、 瞒报行为。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一〇四号)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

河北省正式发布新修正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其中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2011〕第10号修订)。《实施细则》分总则、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6日公布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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