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妇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中,保险产品常常不应被视为应当纳入共同财产范围进行分割的标的物。由于保险产品所具有的独特性质以及特定目的性,当保险产品的收益人明确为夫妻中的一方时,那么该保险产品会自动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并且不应该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一并进行分割处理。
2、10月17日(周100直播免费听!万法通特邀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张莹律师将围绕人寿保险离婚案件中的分割处理展开,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开篇,对人寿保险婚内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性质进行了定性分析,进而讲解了法律规定下的人寿保险分割原则。
3、结婚有效期内购置并且由双方共通资金支付的保险产品,面临离婚情况下,很有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因此进行财产分割时必须予以充分考虑。若该保险产品系由某一方婚前自行购买,且后续的保费支付亦完全依赖于个人资金,那么这种情况下,该保险产品极有被判定为个人所有。
4、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5、夫妻离婚能否直接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张梅玲律师解答:不能。婚姻意味着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每个家庭成员家庭共有财产都享有平的权利。
6、父母出钱买的房子算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离婚时到底要不要分割,实践中争议很大,需要根据房屋的产权登记,出资情况,购买时间,整体的综合分析。看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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