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司法解释)

bj03 2025-10-25 法律知识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司法解释

1、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的处理权。

2、以1980年婚姻法为依据的司法解释曾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2001年12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费用”。这是司法解释第一次对抚养费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4、他贯彻了汉代司法“原心定罪”的原则。原心定罪的含义是:犯罪者主观上无恶念,虽重罪亦可从轻论处;否则,虽轻犯亦当严惩。此案中,妇人甲的改嫁实为生活所迫,本身并无淫行之心,故不宜以犯罪论处。董仲舒根据《春秋》中“丈夫死后,寡妇无子即可改嫁”的经义,进一步补强了其最后判决的理由。

5、对小帅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两子女不存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6、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结合本条司法解释,应当明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原告是婚姻当事人,因该诉讼行为直接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原告还包括与该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7、关于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增加了可撤销婚姻的类型。事由有一是因胁迫而结婚的;二是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民法典第1052条是关于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8、根据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因《刑法》已有明确规定为由,故将上述批复予以废止。

9、《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有观点认为,“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搜集对方有婚外不正当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以及其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疾病致使无过错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直接的物质损失”【3】。

10、常见的婚外情有:精神出轨、婚外性行为、暧昧聊天、一夜情、出轨、通奸、姘居、包二奶、包养、嫖娼。可是不管是以前的婚姻法还是现的民法典,我们看不到出轨、婚外情这样字眼。看看法律规定:1079条,重婚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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