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的胜诉性:行政诉讼的胜诉与否,主要取决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以及法院对事实和法律的认定。原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违法之处,且法院认同原告的主张,那么原告就有胜诉。
2、其次是司法体制存问题,部分法院立案阶段未能针对起诉条件进行合理甄别,使得较大数量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进入诉讼程序。部分领域执法与司法标准不统一,导致当事人质疑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3、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法院开庭时为止,行政机关不提供证据的,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方的老百姓,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是一项权利,并非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4、有群众表示,“民告官先天就不对,盐城市司法局还自我表扬说,市政府胜诉率达100%,让老百姓看了咋想?老百姓告盐城市政府没有胜算,以后谁还敢告?”或许当地政府看来,“五年无败诉”是依法行政的体现。但公众看来,这就是“告官无门”。
5、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诉率并不能完全反映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有时候,政府虽然赢了官司,但某些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存不规范、不公正的情况。而败诉率也不能完全代表政府的法治水平,因为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背景和复杂性。对于盐城市司法局发布的这篇,虽然信息是详实的,但描述方式引发误解。
6、是笔录不规范,主要是字迹潦草,重点内容不突出、前后矛盾,还有个别笔录明显不符合常理,引发当事人合理怀疑。三是错写、漏写文书内容。行政机关制作告知书或者决定书时错写、漏写当事人姓名、地址、法条,遗漏陈述申辩权、救济途径。
7、于厚森:一段时间以来,申诉上访率高、服判息诉率低确实是我国行政诉讼中较为典型的问题。造成这两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行政诉讼机制不够健全、法律规定有待完善、行政审判工作人员司法能力不够强、司法作风不够扎实。各级法院行政审判部门积极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努力解决上述问题。
8、行政机关就是行政诉讼被告的责任。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是民告官,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结构决定了行政权力党的领导下一枝独大。行政、司法、立法以及群众团体相比较行政权力最大。行政机关不希望自己当被告,律师行业的主管机关是司法局,那也是行政机关。从本能上政府不希望律师支持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鼓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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