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项

bj03 2025-10-24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项

1、根正苗红的再审申请时效——《民事诉讼法》第两百条根据民诉法第两百条,对于时效的限制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十一项,一共九种情况,当事人确实觉得判决裁定结果有问题,并且,有证据证明有问题。那么应当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借款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3、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4、梁翰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条第第第第第八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变更原判决第一项“偿还翁秀聪借款2505万元”为“偿还翁秀聪借款1800万元”;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由翁秀聪负担。

5、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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