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2、条【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5、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家庭中地位平。
6、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0年五月一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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