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2、婚前:双方没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女方父母婚前给女方的嫁妆(包括房产、车辆财产),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4、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是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赠与的区别;三是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四是完善彩礼返还规则,对“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这两种情形下的彩礼返还问题,分别做了规定。
5、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彩礼固然具备一定的社会属性,但不应以彩礼的高低作为是否缔结婚姻的前提条件,更不能借婚姻索取财物,将高额彩礼作为嫁娶的筹码。厘清彩礼与恋爱期间的赠与。
6、分别是没有登记结婚;虽然登记但并未长时间一起共同生活;彩礼造成男方生活困难。这些规定,也是最大程度上尊重和保护了这一民俗。再说嫁妆。嫁妆的由来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春秋时期。最初,嫁妆是由鲁国大夫辕颇对封邑内的土地征收赋税,用来作为鲁哀公女儿的嫁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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