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释义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是什么婚姻法已经失效,其中的32条规定转移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具体内容包括:夫妻单方面离婚可以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感情破裂”指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情形。
5、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是关于离婚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6、这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要求有关。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双方决定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提起调解或者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明确的离婚诉讼。人民检察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失败,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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