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2、“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结婚前,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加强沟通交流,如需给付彩礼,应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当地风俗习惯确定适宜彩礼数额,不应超出家庭正常开支,成为家庭严重负担。
3、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5、彩礼纠纷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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