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废止〈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年7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7月29日起施行。
2、法律主观: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抚养费标准也是相同的,是月总收入的20%-30%。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四川省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标准。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4、导读: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标准,需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须责令补办结婚登记,不需要支付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5、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标准是什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6、成都非婚生子社会抚养费标准-法律知识法律分析: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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