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为肖某1提供的医疗服务存过错,其过错为:抗生素使用不规范;对被鉴定人肖某1护理不当。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肖某1疾病发展存间接因果关系。建议被告承担20%—30%的过错责任。
2、就韦某死亡一案,王某某人提起诉讼,并向一审法院提起医疗过错鉴定申请,请求对贵州某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该过错与韦某死亡的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进行鉴定。
3、医疗损害主要是指患者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类型,需患方举证医方存诊疗过错、患方有诊疗后果,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因果关系,而这一举证需要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通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进行。
4、关于二审法院允许某务公司申请鉴定是否适用法律错误。万某隆公司作为一审原告,诉请某务公司赔偿质押物损毁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万某隆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已损毁质押物的价值。但万某隆公司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
5、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损坏检材的,或者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协议书中载明。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6、编者按:医疗纠纷中,法律已明确规定,其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于患方而言,因举证能力有限,难以完成过错责任的举证。实践中,除通过生活经验法则即可判断外,该举证责任均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完成。鉴定意见多数情形下,完全了判决的结果。
7、做出伤情鉴定结论后,都会通知双方人是否有异议,有提出一次重新鉴定的权利。伤情鉴定因为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且由公安机关委托,相对于伤残鉴定而言比较严格,没有明显错误或其它证据证明其存违法的情况下,更改的性不大。
8、审法院认为:原告因病至被告处就诊,出院后多次发生抽搐,根据贵阳市某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无过错,原告目前甲状旁腺功能低下致低钙血症系甲状腺癌术后并发症之一。故原告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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