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加入中,第三人负担的债务与物的担保彼此独立、互不影响,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的,不影响向第三人追偿。
2、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3、Ⅱ、借贷双方虚构借款法律关系,且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指向其他债务的特征,构成《民法典》第146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虚构的借款法律关系为伪装行为自当无效;隐藏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属有效。
4、乙公司对合同无效无过错。依《担保法》司法解释,作为债务人的甲公司与作为担保人的丙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甲公司偿还拖欠货款72万余元,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提醒货款转借款实际上是原交易合同后续补充,不属于非法资金拆借,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5、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6、债务人的流动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以实物资产抵偿债务,即以物抵债便成为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方式。“房住不炒”、银行信贷收紧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流动性缺乏,以物抵债便成为房地产企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优选。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判例就以物抵债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梳理。
7、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的国家机关可以任何时候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而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关于你介绍的案情,本人认为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信用社的经营活动涉及的财产,并非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70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8、内容提要:婚姻、收养、监护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存“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空间。“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是身份法律行为及相应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所展现出的身份共同体特点,也是“参照适用”时对被引用法条限制或者修正变通的判断标准和解释依归。
9、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应当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10、《民法通则》的规定。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最早是《民法通则》第89条第项,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文章由网友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