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施行前,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对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量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2、公司法施行前,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对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量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3、《合伙企业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4、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5、民法典中关于商法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中加入了商法的内容,确定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和区分,体现了民法中与商法内容的有机整合,也是我国民法商法结合的进一步推动。从比较民商法角度分析,无论是实行民商合一立法体例还是实行民商分立立法体例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商法都是优先适用于民法的特别法。
6、新公司法司法解释我国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狭义的公司法则是单纯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曾作出修改,新的《公司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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