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司法解释

bj03 2025-09-19 法律知识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司法解释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3、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其他事项。案例评析实践中,确有一些劳动者认为自己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就是劳务关系,而未能按照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职业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5、《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7、劳动者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劳动者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读如下: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9、导读:根据劳动合同法律第四十条的内容有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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