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小组《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0印章问题与合同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
2、已成立并合法有效,请求判令实业公司向其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义务。【判决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判断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是否有意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双方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3、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探索并确立司法解释法律渊源中的地位,为其作为裁判依据提供理论基础;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明确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以解决其实际运行中的问题,同时防止法官裁判时对司法解释进行不当扩大解释。
4、法律分析: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就同时废止,所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也会废止,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5、《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本条做反面推论,应当认为,无权处分人于履行期限届满前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予追认的,合同应为无效。
6、法律分析:基本适用。个别不适用的,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有很多,这些司法解释至今没有失效。个别不适用的条款,都司法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
7、该法一经实施,则之前有效的其他民事单行法自然归于无效,由此就产生了有关这些民事单行法的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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