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行政处罚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举行听证会的条件。行政机关将要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由行政机关组织。
3、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具有独立性,是可诉行为,当事人可单独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调查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是行政机关为行使行政处罚权、查明违法事实而履行的一项职责,其本身不具有独立性,并且行政调查不需要具体的法律依据。
4、条)、处罚时限(第六十条)、处罚决定公开(第七十八条)、听证笔录效力(第一百条)、简易程序(第六章第一节)条款,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程序。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海关业务实践,对《行政处罚法》部分新增规定予以细化,确保相关制度落地。
5、条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八条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信息予以公示。
6、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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