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的若干问题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bj03 2025-09-18 法律知识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1、条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形式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3、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4、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2月5日起施行。

6、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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