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解释第13条如何理解(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九条与民诉法解释第33条有冲突时如何办)

bj03 2025-09-18 法律知识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九条与民诉法解释第33条有冲突时如何办

1、当事人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时,也需抱以审慎的态度,勿以拖延裁决强制执行的目的浪费司法资源,导致司法程序空转。

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送请有权机关处理。

4、当事人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5、迄今为止,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对“先刑后民”的做法作出规定,“先刑后民”原则没有法律规范的支持,与既有的包括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内的规范性文件并不相符。“先刑后民”原则有悖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法秩序的统一性是指各个法律部门中,法律评价应当具有一致性,不能相互冲突和矛盾。

6、0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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