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确保司法解释高质量制定,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
2、钟某从某物业公司到某物业公司分公司工作并非因本人原因,某物业公司及其分公司均由郑某实际控制,二者存关联关系。某物业公司及其分公司对年4月至年2月期间钟某与某物业公司分公司存劳动关系无异议。双方此段劳动关系于年2月终止,从该日起计算,钟某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
3、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不存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企业呈现出案件频发的趋势,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的法律问题解释,对仲裁时效、转包与分包、特殊劳动关系,股权争议、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社保与薪酬争议众多企业劳动争议中的热点问题给出了详细解释。
5、而且本条规定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时效的补充,因为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仲裁前置,所以对法院是否要释明时效的问题又一次进行了明确。
6、日前,虹口律工委、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光大律所会议室联合举办“虹律智行”律师沙龙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解读专题培训。本次沙龙以线下+线上的方式进行,吸引了业内律师、公司法务参与。活动特邀上海市光大律所合伙人陈奇新律师担任主讲嘉宾。
文章由网友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