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释〔2013〕18号年7月15日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2、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3、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上述案例中所发均被认定具有虚假信息成分,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进而扰乱了公共秩序,可见舆论监督有风险,不是可以随便发的,切忌夸大事实。
4、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上述案例中所发均被认定具有虚假信息成分,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进而扰乱了公共秩序,可见舆论监督有风险,不是可以随便发的,切忌夸大事实。
5、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概念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或者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公共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7、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8、规定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是指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9、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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