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2015年9月30日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

bj03 2025-09-15 法律知识

最高法2015年9月30日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

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把虚假发行股份、擅自发行股份归入非法集资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于年3月1日起施行。“新司法解释”既是应对《刑法修正案(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进行的立法调整,也是针对近年来出现的集资类刑事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回应。

4、非法集资将迎首部专门法规。2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已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年5月1日起施行。

5、答:根据年5月1日实施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6、【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非法集资活动具体作案手法一是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人承诺高额回报,制造“一夜暴富”的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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