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还有效吗

bj03 2025-09-15 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还有效吗

1、近日,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虽解除了租赁合同,但租客迟迟不清空个人的部分物品,导致房屋无法对外出租。看法院如何判决。

2、1案外人案涉租赁房屋被人民法院正常执行的程序终结前没有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也没有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却于执行终结后先后向法院提起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该两个案件的诉讼请求与目的实质均为排除法院对案涉房屋及土地的执行,两个案件存重复诉讼的问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故可参考该条内容。

4、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情形下,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关系被认定为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转为不定期,即双方仅租赁期限的约定与原租赁合同约定存不同,租赁合同其他条款均应被视为继续有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双方均享有随时解除权。

5、中新网福建新闻5月10日电(陈小康陈力)近日,长乐法院妥处一起市人大代表关注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有力促进人大代表能动履职,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该案涉及个人与公司的租赁物损毁引发的租金返还问题。因被告公司无法联系,长乐法院缺席审理本案,判决被告公司返还相应租金。

6、为保护条款相对方的利益,《合同编通则解释》还规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和“预先约定排除”这两类排除格式条款效力控制的抗辩为无效抗辩事由。

7、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房屋到期租客搬离后,租客有部分物品未清空,法院判决租客支付合理期限内的占有使用费,因房东未履行及时收回房屋、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房东索要其余部分的租金未获支持。

8、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讨论本案例时多数人认为,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应当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

9、“感谢西虢法庭秉公执法、帮企助企,保护了我们公司的合法权益!”近日,孟州某甲公司负责人将一面饱含谢意的鲜红锦旗送到了孟州市人民法院西虢法庭法官手中,赞誉其团队公正执法、护企发展,有效地捍卫了企业的合法利益。事情要从一件逾千万元的债务纠纷说起。某乙公司拖欠该法庭辖区的某甲公司1千余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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