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指导案例19号,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司法解释

bj03 2025-09-15 法律知识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司法解释

1、侵权,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所谓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各项民事权利和利益。一旦发生侵犯,就将导致权利人遭受相应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方面的损失,因而产生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权利。

2、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4、答案是: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照看人有过错的,照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5、《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规范竟合有的也可以发生同一法律领域,例如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多种民事责任或者责任方式的成立。

6、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构成高空抛物补偿责任,需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有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二是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三是损害发生建筑物使用人的所有或管理之下;四是被侵权人与所有或管理之物有因果关系。

7、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第2款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不直接采用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而是采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这一数额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

8、--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98条对于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侵权责任作出了基本规定。其第1款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司法解释为: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这一司法解释旨明确侵害他人财产时如何计算财产损失,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确了侵权包括对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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