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

bj03 2025-09-14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

1、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3、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实际上,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电动车载物的要求。按照第71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5米,宽度各不得超出车把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米,对于货物重量则没有明确要求。

5、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明确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可见,车辆右转的前提是不能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6、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动车与行人发生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侵权责任纠纷,依照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适用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8、运输单位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经处罚后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是货车超载的,处两百至五百的罚款,超过额定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的话罚款五百至两千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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